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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0 09:28:58

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结合实际,制定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县(区、市)要在201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班子健全的行政村原则上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工作,到年底全市80%以上的行政村要完成清查摸底任务,6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2016年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此项工作任务;2017年进行扫尾完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主要是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在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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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规范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各县(区、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对个别农户适当调整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三)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上维护农户承包地块的四至和边界,测量后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将经农户确认签字的实测面积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多不收,少不补”。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测量后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

(五)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清查、调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六)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县(区、市)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七)坚持县、乡两级为组织实施关键主体的原则。根据省的要求,县、乡两级是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

三、工作阶段和内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全部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15年3月—2015年4月15日)

1.成立机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已经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市确权工作领导组”、“市确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详见附件)。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市、县领导组办公室都要内设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测绘专家等工作小组;乡(镇)要成立综合协调、登记工作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村级要成立土地承包档案清查、地块指认和纠纷调解工作小组。

2.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区、市)政府和乡、村两级要依据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在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逐级上报领导组审核备案。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

    3.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区、市)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根据实际,编印相关宣传资料,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宣传单、挂历、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群众都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层层开展培训。各县(区、市)要组织参加省、市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加强对县、乡、村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县级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成立包村工作组和督导组深入村组帮助开展工作。

5.确定测绘公司。各县(区、市)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从省级公布的已经取得合格证的测绘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作业队伍,并签订相关合同。中标单位要编制技术设计书,并报市确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鼓励县级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试点工作。

6.组织航拍作业,制作工作底图。通过航拍采集影像工作底图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省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我市目前已经完成招标并开展航拍作业,确保2015年6月底保质保量完成全部1∶2000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成果,分发各县(区、市)开展确权工作。省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届时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我市的数字正射影像工作底图进行检查。

(二)清查摸底阶段(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31日)

各县(区、市)要组织乡、村工作人员和测绘公司对二轮土地承包台账、30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

1.清查摸底。一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地块(包括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等)、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三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动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2.梳理和解决矛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群众的意见,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完善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调查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8月31日)

1.实施调查。各县(区、市)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组织确定熟悉情况的村民全程配合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要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科学高效、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集中时间以村为单位查清发包方、承包方,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在6月底前,市级将航拍成果全部交付各县(区、市),各县(区、市)依据航拍数字正射影像数字地图开展调查工作,充分利用航拍工作底图、卫星影像资料等数据,按村组开展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勾绘工作。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影像地块边界不清或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进行实地调查标绘,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根据核实情况填写调查结果核实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承包地块分布图。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公示。对调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并经承包农户确认后,制作权属归户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四)登记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法定年限一般为30年,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2.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或者根据承包方意愿,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

4.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省级统一组织建立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系统,按照统一部署,市、县要同步做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乡、村要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其中县级经营权登记机关应集中保管全县完整的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组织有序、种类齐全、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五)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1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各县(区、市)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市级负责全面验收,省级对县确权工作进行抽验,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另文下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发展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部署遵循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乡具体组织实施。市级负责组织动员、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航拍数字正射影像工作底图的制作、市级信息化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验收、各县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宣传发动、县信息化平台建设、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权属调查、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调处,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确权成果的自查等。

乡级负责宣传发动、具体实施,包括: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与村(组)审核各种确权资料及调查表、土地确权发证资料登记、办理土地经营权变更、换发、注销等手续,权证的发放,完善规范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等。

村级具体做好入户宣传、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核、组织召开会议、推选户代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预案、及时协调处理土地纠纷,配合测绘人员指界勾图、地块的调查测量、具体组织开展承包信息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签订等。同时,县、乡两级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全面掌握各村(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工作指导意见,防止出现影响稳定的不当做法。

(二)保障工作经费,严守财经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全省和我市试点情况,土地确权成本一般在每亩50元左右。按照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于财力薄弱、保障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各地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各种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对于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提出确权登记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局部性的问题,鼓励各地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解决问题。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经验总结。县级确权工作领导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县级每月25日以正式文件向市确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市级汇总后每月5日向省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每月通报各县(区、市)工作进展情况。市、县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国家、省检查验收办法,在关键技术环节进行检查督导,在确权成果交付时进行全面验收。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年度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确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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