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资源局2016-03-09 16:23:4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部署,积极支持推进攀枝花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以下简称“旧改”),规范旧改土地出让行为,统一政策尺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攀办发〔2013〕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旧改计划,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旧改的项目。
第三条 确认纳入旧改的项目,辖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方式、拆除重建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的办法、异地搬迁安置方案、委托重建协议草案等内容。
第四条 辖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其改造方案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确定实施主体,同时应制定措施对旧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
第五条 市地籍规划事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用地边界权属进行调查,辖区政府负责用地范围内的权属进行调查,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楚,边界无纠纷。
第六条 经批准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改造的项目用地,权利主体和实施主体之间达成的改造重建协议必须自愿、合法,协议经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由辖区政府函告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备案情况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第七条 项目范围内的改造重建协议全部签订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归宗,由实施主体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需在《攀枝花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就旧改项目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手续。
第九条 划拨异地搬迁安置房用地需通过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安置责任单位应当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协议按规定缴纳土地成本费用。安置房用地需办理划拨转出让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第十条 旧改项目需整合使用储备土地的,应由辖区政府将整合方案形成请示报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旧改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要件资料:
(一)实施主体关于办理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
(二)市政府关于同意纳入旧改的相关文件;
(三)辖区政府制定的项目改造方案;
(四)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和宗地图;
(五)辖区政府关于签订协议备案情况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函;
(六)旧改项目规划条件;
(七)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关于批准整合使用储备土地的文件;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攀办发〔2013〕43号文件要求,钒钛产业园区和攀钢集团公司应参照本细则中关于辖区政府的职能职责,主导本辖区范围内旧改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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