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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指导价格标准通知

来源:松原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7 15:47: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统一征地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土地征收补偿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使土地补偿标准有所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及《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61号)规定,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平均指导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上物种类划分
根据实际情况,将松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划分为3大类,16小类。看护房按照建筑结构分为4个类别,大棚按照建筑结构分为5个类别,基本涵盖松原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种类。
  二、制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内,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它看护房、大棚及其它建(构)筑物按照建造成本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二)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其它房屋按照建造成本确定补偿标准。大棚及其它建(构)筑物按照建造成本确定补偿标准。建造成本由市价格认证机构通过调查测算等方法认证。
  三、看护房(生产工作间)建筑面积标准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
保护工作的通知》(松政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按规定建设的看护房或生产车间,属于临时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按违法用地予以查处,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了减少当事人经济损失,加快城市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非法建筑物消除违法状态的,可按同类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下浮30%给予奖励性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非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其它规定
  (一) 对特殊情况下,因被征地地上附着物类型、标准、质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以及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种类,采取协商、评估和仲裁方式解决,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后,给予补偿。
  (二)前郭镇、兴原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的批复》(松政函〔2012〕125号)执行。
  (四)在未公布新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同意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松政函〔2010〕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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