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0:22:28
关于印发《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推进征收“阳光工程”建设,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地房屋补偿适用范围
本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征地房屋补偿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全面推进“阳光征收”,做到:
(一)征收程序公开。重点是征收范围、冻结通告、征收公告、安置起止时间、签约腾空拆除时间节点、评估机构选定等程序公开。
(二)征收政策公开。及时公布公寓房安置优惠价、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货币安置单价。重点是征收政策法规依据、评估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政策公开。
(三)补偿依据公开。重点是安置人口、合法建筑面积、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款等调查评估结果公开。
(四)补偿结果公开。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被补偿人安置人口、房屋补偿情况、安置面积、货币补偿金额、购房款、回迁选房情况等安置补偿结果公开。
三、征地房屋补偿机构
(一)管理机构
县国土局主管本县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冻结公告、征收实施方案公告、争议调解、补偿决定等事宜。
县拆迁办具体负责县级征地房屋补偿政策制定和项目区块征地房屋补偿政策的审核把关。
县国土局和县拆迁办牵头组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人口核定小组和房屋核定小组。
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征地房屋动迁实施工作,负责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属地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改、住建、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行政执法、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收补偿管理工作。
(二)补偿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
(三)被补偿人
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签约。
(四)评估服务机构
县级成立评估机构库,选定评估机构5家,被补偿人和补偿人双方协商,由被补偿人代表选定其中1家或由补偿人公开摇号选定1家。评估机构负责做好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对评估结果负责。
四、安置人口及时间界定
(一)立户界定
在征收范围内农户分户原则上根据村规民约和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二)人口界定
在征收范围内有以户为单位合法住房,且在征收红线范围外无农房并未享受房改房、县城集聚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安置政策的人员计为安置人口。
1.基本安置人员
(1)村实际在册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
(2)与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安置人员登记结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
(3)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安置人员生育的子女;
(4)原户口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和现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及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虚拟计算人口
(1) 基本安置人员符合娶入(入赘)习俗,并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的家庭,可虚拟计算一人;
(2)基本安置人员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登记结婚的,且双方均无生育史的夫妻,可虚拟计算一人;
(3)基本安置人员符合娶入(入赘)习俗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登记结婚史的,可虚拟计算一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只可虚拟计算一人安置。
3.增加计算人员
与基本安置人员登记结婚的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娶入、入赘习俗人员的配偶除外)。
4.其他人员
(1)特殊情形难以确定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口核定小组审核认定;
(2)法律法规规定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安置时间界定
公寓房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12个月止;货币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止;迁建安置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通知宅基地分配放样之日止。
五、征地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
(一)房屋用途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建房批准文件、地籍资料等相关文件的记载为准。
2.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提出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房屋核定小组审核认定。
(二)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建房批准文件、地籍资料等相关文件的记载为准。
2.对无法提供住房合法性材料的住宅,经房屋核定小组审核,可以按实际可审批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结合房屋3.5层部分给予补偿安置;实际宅基地面积或层次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情况计算。
3.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相关权证缺失的,由房屋核定小组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并公示。
(三)住宅房屋补偿
1.经依法认定一户有多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住宅面积(不含辅房),原有合法住房审批人员另行审批建房的,应重新核定其合法住房面积。合法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以予以适当补助,最高不得超出该房屋建安重置评估残值。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2.被征收住宅补偿和装修补偿价格按《桐庐县县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作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非住宅用房及其补偿
合法非住宅用房不作产权调换,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最高不超过3倍予以补偿。补偿人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后,被补偿人需要迁建的,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六、安置方式
农户合法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可以采用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三种方式。非农居民户(世居户)合法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采用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二种方式。
(一)公寓房安置
1.农户公寓房安置
指由补偿人提供公寓房安置被补偿人的安置方式。被补偿人根据补偿人确定的房源选择公寓房的,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
(1)安置面积及购买价:被确定为安置人口的,安置公寓房60㎡/人,按优惠价购买。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省市直属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被确定为安置人口的,按照成本价购买。
(2)基本安置面积: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口购买的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二倍进行补偿(不含装修)。
(3)置换购房面积及购买价: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部分,基本安置人员可按综合成本价置换购买安置公寓房,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人。
(4)符合要求的安置人员可按规定购买车位、储藏室,具体标准和购买办法由补偿人根据安置点的实际另行制定。
(5)奖励及补助:
①签约腾空奖励:6.5万元/人。
②公寓房安置奖:最高不超过基本安置人员4万元/人。受建房控制影响的,可设立规划控制奖。
③宅基地退还奖:基本安置人员1万元/人。
④装修保底奖励:按合法面积500元/㎡奖励;实际装修超过5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⑤营业用房奖励:涉及整村征收项目可以对基本安置人员设置营业用房回购奖励政策,营业用房按最高不超过7㎡/人的成本价回购,统一落实到所属村,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⑥搬家、过渡费补助:被补偿人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不超过800元/人.次,按两次补偿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过渡奖励不超过200元/人.月,从被补偿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因政府原因临时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不超过8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
⑦2013年10月1日之前,经审批建造住房,实测建筑面积大于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签约腾空并拆除的,其超出部分由房屋核定小组确定参照补助面积,予以最高不超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二倍进行补助,但该部分面积不计入公寓房安置面积。
2.非农居民户(世居户)公寓房安置
非农居民户是指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际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住房的非农居民家庭。其产权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证载(件)建筑面积以优惠价置换购买等量建筑面积的公寓房,置换面积最高不超过200㎡/户,证载(件)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超出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2倍进行补偿。其产权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扣除享受的房改等补助,扣除标准应结合征迁时同期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相关奖励及补助如下:
(1)签约腾空奖:给予合法住宅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款总额(不含装修)的30%和10万元/户。
(2)宅基地退还奖:3万元/户。
(3)装修保底奖励:按合法面积500元/㎡奖励;实际装修超过5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4)搬家、过渡费补助:世居户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不超过1600元/户,按两次补偿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临时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7.5元/㎡.月标准支付,从被补偿人腾空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因政府原因公寓房安置临时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15元/㎡.月标准支付。
3.公寓房安置指标退还规定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被补偿人在安置指标结清后提出书面申请,在保留1套公寓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安置指标退还,由补偿人按货币化安置单价回购剩余安置指标。
(二)货币安置
1.农户货币安置
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的安置方式,同时被补偿人应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享有权。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公寓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被补偿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4)奖励及补助:
①签约腾空奖:6.5万元/人。
②货币安置奖励:最高不超过货币化安置款10%的奖励。
③宅基地退还奖:基本安置人员1万元/人。
④装修保底奖励:按合法面积500元/㎡奖励;实际装修超过5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⑤搬家、过渡费补助:被补偿人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不超过800元/人.次,按两次补偿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过渡奖励不超过200元/人.月,在被补偿人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
⑥2013年10月1日之前,经审批建造住房,实测建筑面积大于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按规定时间签约腾空并拆除的,其超出部分由房屋核定小组确定参照补助面积及单价,但不得计入货币化安置面积。
2.世居户货币安置
非农居民户是指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际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住房的非农居民家庭。其产权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证载(件)建筑面积以优惠价置换购买等量建筑面积的公寓房,置换面积最高不超过200㎡/户,证载(件)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超出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2倍进行补偿。其产权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扣除享受的房改等补助,扣除标准应结合征迁时同期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相关奖励及补助如下:
(1)签约腾空奖:给予货币化安置款(不含装修)10%和6万/户。
(2)宅基地退还奖:3万元/户。
(3)装修保底奖励:按合法面积500元/㎡奖励;实际装修超过5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4)搬家、过渡费补助:世居户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不超过1600元/户,按两次补偿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临时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合法房屋7.5元/㎡.月标准支付,在被补偿人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
3.货币化安置回购限价房规定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补偿人可以享受购买限价商品房政策。由补偿人提供限价商品房房源,购买面积保底90㎡/户,最多不得超过被补偿人货币化安置面积的50%,限价房定价原则上为货币化安置单价的75%确定。
(三)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根据规划确定迁建安置点,被补偿人按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的安置方式,并由补偿人负责做好安置点的基础配套。原则上县城规划区块内不提供迁建安置,确需采用迁建安置的区块,须经政府研究同意,迁建安置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迁建安置面积
(1)宅基地安置面积:按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执行。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小户不得超过80㎡,中户不得超过100㎡,大户不得超过120㎡。
(2)基本安置面积:宅基地安置面积乘以三层。
(3)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需提出申请,经村、街道、县国土局审核同意。
2.奖励及补助
(1)签约腾空奖:5万元/人。
(2)迁建安置奖:给予合法住宅建安重置评估补偿总款(不含装修)30%的奖励。
(3)装修保底奖励:按合法面积500元/㎡奖励;实际装修超过5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4)宅基地退还奖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超过可审批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基础配套成本奖励被补偿人。
(5)搬家、过渡费补助:被补偿人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不超过800元/人.次,按两次补偿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过渡奖励不超过200元/人.月,从被补偿人腾空房屋之月起至通知宅基地分配放样之日后9个月止。
七、有关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着力做好规划、项目、资金保障,合理安排时序,主要实施步骤:立项报批、出具规划红线、土地冻结通告、用地报批、宣传发动、人房调查、模拟征收、编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公告、丈量评估、核实公示、签约腾空、房屋拆除、补偿实施、补偿决定、司法搬迁。
(二)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县国土局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县国土局按照本意见作出补偿决定。
(三)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它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意见,报县国土局批准后予以补偿。补偿前由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偿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四)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安置房优惠价、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营业用房成本价,货币化安置单价,参照补助面积和价格、购房款结算以及选房相关事项由补偿人另行公布。
(五)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意见,考虑区域级差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需报县拆迁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实施。征收过程中的补充政策应报县拆迁办审核,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
(七)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指导意见由县拆迁办、国土局负责解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实施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项目按原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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