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2021-10-12 17:33: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块(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7号)、《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8号)、《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9号)、《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0号)和《关于调整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标准
1.楼房重置单价:砖混特等1375元/平方米,砖混一等1295元/平方米,砖混二等1100元/平方米,砖混三等920元/平方米。
2.平房重置单价:砖混结构7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0元/平方米。
二、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春粮、油菜、早稻880-1100元/亩,晚稻1650-2200元/亩。
(2)菜地3300-8800元/亩(下种期3300-5500元/亩、中期4400-7700元/亩、收获期5500-8800元/亩)。
(3)大棚设施栽培菜瓜22000元/亩以下(苗期13200元/亩以下,中期17600元/亩以下,收获期22000元/亩以下,毛竹标准大棚相应减500元/亩)。
(4)成片种植的果树、花木根据种植时间、标准、质量等因素一般33000元/亩以下。
2.各镇(街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征地补偿,成片种植的果树、花木应在正常的密植度以内,超出部分不予认定;涉及特种种植养殖的,其补偿标准由相关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或公寓房结合货币)安置且自行过渡的,给予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六个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八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八个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700元/月·户加350元/月·人发放。
3.搬家补助费标准:18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
五、房屋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宅基地安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6万元/户。
2.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地四项补偿结算中补助到安置小区建设单位。
六、镇、村(社区)两级务工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统一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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