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17-03-13 11:06:41
莆国土资公 [2017]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6]969号文批准的涵江区201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梧塘镇梧梓村、梧塘镇霞楼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4.4392公顷,农用地9.7807公顷,其中:梧塘镇沁后村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506公顷、未利用土地1.9079公顷,梧塘镇梧梓村水田7.5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3公顷,梧塘镇霞楼村水田2.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1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单位)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的地类水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标准(万元/公顷) | 数额(万元) | 标准(万元/公顷) | 数额(万元) | ||||
1 | 梧塘镇霞楼村 | 水田 | 2.1709 | 24 | 52.1016 | 36 | 78.1524 |
农村道路 | 0.0491 | 12 | 0.5892 | / | / | ||
小计 | 2.22 | / | 52.6908 | / | 78.1524 | ||
2 | 梧塘镇梧梓村 | 水田 | 3.9237 | 24 | 94.1688 | 36 | 141.2532 |
设施农用地 | 0.0263 | 12 | 0.3156 | / | / | ||
小计 | 3.95 | / | 94.4844 | / | 141.2532 | ||
2 | 梧塘镇梧梓村 | 水田 | 3.5902 | 24 | 86.1648 | 36 | 129.2472 |
小计 | 3.5902 | / | 86.1648 | / | 129.2472 | ||
3 | 梧塘镇沁后村 | 设施农用地 | 0.0205 | 12 | 0.246 | / | / |
其他草地 | 1.9079 | 3.6 | 6.8684 | / | / | ||
村庄 | 2.7506 | 3.6 | 9.9022 | / | / | ||
小计 | 4.679 | / | 17.0166 | / | / | ||
合计 | 14.4392 | / | 250.3566 | / | 348.6528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 类型名称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青苗 | 水田 | 亩 | 有种植 | 1600 |
旱地、水浇地 | 亩 | 有种植 | 1300 | |
地上附着物 | 荔枝、龙眼 | 平方米 | 已投产 | 55 |
枇杷、柚、香蕉 | 平方米 | 已投产 | 35 | |
芒果、石榴等杂果 | 平方米 | 已投产 | 25 | |
荔枝、龙眼 | 株 | 大苗、中苗、小苗 | 15、10、5 | |
枇杷、柚、香蕉 | 株 | 大苗、中苗、小苗 | 10、8、5 | |
芒果、石榴等杂果 | 株 | 大苗、中苗、小苗 | 8、6、4 | |
其他地上附着物 |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 |||
地上建(构)筑物 |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涵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2.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548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第三产业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七、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管理机关单位、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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