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朔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03-07 14:2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维护土地整治市场秩序,保证土地整治相关成果质量,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级以上(含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项目复核、项目耕地质量等级重估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均适应本办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从业单位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规范有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和考评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考评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考评档案,于每年度末将管理情况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发布备案登记和考评信息。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对在本市从事市级以上项目的从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或备案登记材料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承担相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具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省之外注册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我省设立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第八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测绘单位应具有《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九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初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土地管理、水利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并具有从事县级(含)以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
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4、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5、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乙级(含)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类别应为: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之一。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从业单位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朔州市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2、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3. 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真迹;
4)其他能证明资信和业务水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是否满足备案登记要求、备案资料的齐全性、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发备案通知书。审核及备案登记结果在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业单位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所承接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于取得项目业务5日内,向业主单位报送项目经理、项目其他人员组成情况及项目经理签字真迹。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必须是承接相应业务的单位正式职工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过类似工程。
第二十条 该项目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均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等要始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必须在搞清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地形地貌及土地权属状况等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统筹规划,做到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等要始终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项目申报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设计应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涉及田面平整等破坏现有耕作层的项目应有土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四章 业绩考评
第二十三条 对从业单位实行年度考评与项目考评相结合的业绩考评办法。从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提交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业绩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履行情况等。项目考评主要从审查通过率、合同履行情况、劳工工资支付情况、验收优良率、承诺书等从业信誉,以及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与实际和相关成果资料的吻合性、从业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业绩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优良单位重点推荐,不合格单位撤销备案,撤销备案登记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测绘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图件不能满足精度要求,影响项目设计进度及质量的;
(2)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图件表示的地物、地貌等要素错漏较多,从而影响设计质量的;
(3)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图件现势性较差或失实的等。
(二)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
(2)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严重违反有关《规范》、《规程》等要求,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
(3)由于测绘单位测量错误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并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的;
(4)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在一年内有两个以上(含)被评为不合格的;
(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中标单位将项目转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测量单位,而造成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设计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不到项目现场实地认真踏勘,设计方案不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
(2)项目设计经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审确定合格率低于80%的;
(3)项目有较大设计缺陷无法正常实施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5)伪造数据套取国家资金的;
(6)现场、图件、文字材料三者严重不一致的;
(7)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超过工程施工费20%(含)以上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的或设计存在严重缺陷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项目的;
(3)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他人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承揽项目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项目设计经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审确定合格率低于60%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从事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其它投标活动业务的;
(2)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
(3)违反招标文件售价规定,违反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随意改变收费额度,违反代理报酬收费规定、甚至重复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出借、转让或者涂改企业资质证书的;
(6)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
(7)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缺失或存在严重错误的等;
(8)由于招标代理单位的原因,招标文件两次以上(含两次)审查仍未通过、影响招标工作进度的。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2)不服从委托方或监督方管理、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尽责工作、私自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随意设定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
(4)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5)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其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6)因招标代理单位责任,造成招标失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监理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以串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2)聘用无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3)监理单位未经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省以上土地整治业务培训的;
(4)监理单位未经批准更换监理工程师的,更换的监理工程资格低于原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更换现场监理人员超过1/2的;
(5)监理月报等报表未按规定填报,数据错误、失真未造成损失的;
(6)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审批施工单位的报审资料或对已完单元工程进行签字认可的;
(7)监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长期不在位的;
(8)监理单位未按合同履约的;
(9)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0)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4)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不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造成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2)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上报真实情况,未做出正确处理方案的;
(3)试验、检测、检验、评定等原始记录不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与工程进展不同步,缺失较多的;
(4)因施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延合同工期的;
(5)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的,更换的项目经理未经省以上土地整治业务培训的;
(7)未按合同履约的;
(8)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9)质检人员兼职生产人员的;
(10)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
(11)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或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
(12)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严重违法分包的;
(2)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
(3)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4)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材料、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5)项目部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与投标书承诺不符,没有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部的;
(6)工程未按设计施工且低于设计标准,虚报工程量的;
(7)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工程复核、审核、耕地质量等级重估等单位的考评。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以本人名义让他人承揽项目的;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不能证明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
(3)成果部分与实际不符而未造成损失的;
(4)成果文件未盖公司和执业资格印章的。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以伪造证件、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2)与承揽项目的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4)成果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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