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网2016-02-01 17:33:27
近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出台《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市区农民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将由市政府批准变为区政府批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对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我市在2009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后,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将由市一级下放到区一级,各区在完成宅基地审批事项后,只需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申请宅基地。
《办法》中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并且,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是本村村民,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户口簿或户口证明、户主身份证明、《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办理时,农民须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
特别要说的是,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另外,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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