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68号令)、《中共张掖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农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规划
(一)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选址及规模应符合依法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突出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