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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川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务川政府门户网2015-11-24 10:53:04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户一证原则的问题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规定,一户只颁发一证,2002年发的土地证收回作废。

  二、关于如何确认户主的问题

  以户口簿上户主为主要依据;原户主在家庭不再主事或户主死亡的,家庭全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可书面推举有法定承包权利的成员为户主。

  三、关于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确定的问题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四、关于分户问题的处理

  (一)承包地已分割,按照分户分割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二)承包地未分割,应当由家庭内部协商分割,签订分割协议,再登记确权。不愿自行分割承包地的,按未分户确权登记。
  (三)承包地已分割,但未分户的,承包地按未分户确权登记。
  (四)因分户未分割承包地或其他原因无承包地的农户,不列入登记确权范围。

  五、关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的处理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由原家庭确权登记,如原居住地家庭绝户,应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由集体收回,并同时发包给新增人口数量多的农户或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农户。

  六、关于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在家庭成员中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二)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三)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七、关于农村夫妇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处理的问题

  农村夫妇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八、关于“五保户”的问题

  “五保户”未死亡,其承包地仍确权给“五保户”;若“五保户”死亡的,由集体安葬的,由集体收回,并同时发包给新增人口数量多的农户或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农户,由“五保户”近亲赡养并负责安葬的,确权给赡养户。

  九、关于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对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其子女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其子女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该承包人的承包地由集体收回,并同时发包给新增人口数量多的农户或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农户。

  十、关于外地移民落户的问题

  政策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种的地块四至边界明确,无争议的,按现状确权颁证。

  十一、关于四至界限打乱的问题

  (一)土地成片流转和土地整理后,四至边界的确定由发包方、承包方、流转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登记发证。
  (三)政府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流转业主在规模经营过程中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且无法恢复,形成由多个承包农户组成的大地块,由发包方、承包方、流转方共同确定划定四界,埋设界标进行确界登记,如确实不能确界的可在确认面积和四至界限时采取以下办法:

  1.大地块实测面积A
  2.组成大地块的所有农户的原承包面积相加B
  3.A/B=C
  4.每个农户的原承包面积×C=每个农户的现有承包面积
  5.每个农户的现有承包面积/大地块实测面积A=X%
  6.四至界限命名采取:名称  (X%)。

  十二、关于长期举家外出确权登记的问题

  对于常年外出务工,确因不能回家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农户,暂缓确权。

  对于无法联系的全家农户的荒芜承包地,可由发包方书面委托代耕,外出务工农户返乡后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受托方及时退还。经联系后不委托代耕又不回家参与确权的,暂缓确权。

  十三、关于“三地”(自留地、饲料地、生荒地)的问题

  已划定到农户的自留地、饲料地以及农户开垦的生荒地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与承包地一并确权,并在表册、台账和证书上注明“三地”。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者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得作为生荒地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国家依法征占,新修水库、电站占用农户承包地的,不再给予确权登记。

  十五、关于征而闲置耕地的问题

  部分地方因修建公路等已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后剩余可耕作土地,由农户自行耕种的,不登记确权颁证。

  十六、关于宅基地所占耕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对于农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及修建附属设施的,占用的承包地面积在登记簿上记载,未占用的剩余承包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农户经主管部门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关于宅基地应复耕而未复耕的问题

  要坚持一户一宅,根据宅基地现状确权。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要按规定复耕。未复耕的应在登记簿上记载,已复耕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十八、关于退耕还林问题的处理

  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

  十九、关于无法复耕承包地的问题

  对因城镇建设、兴办企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原承包户已得到补偿安置的在该承包户承包面积中进行扣减后登记发证,如自然毁损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应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户未经批准占地取石、取土、建房、修路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暂不进行登记发证,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承包地面积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十、关于农民签字的问题

  一般应由户主或户主声明确定的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长期举家外出的可由承包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二十一、关于纳入城镇规划承包地确权的问题

  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二十二、关于合并或分立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或分立不一致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并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三、关于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土地确权登记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都应该确权登记。已经调整另行承包的,仍按调整后的承包地确权颁证;在第二轮延包时未作调整的,按第二轮延包时承包地确权颁证。

  二十四、关于消亡户、全迁户承包土地的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发证。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十五、关于土地征收建台账的问题

  被征用的承包地,应在土地登记台账上扣除相应面积并注明变更原因。未征收的土地面积应登记确权给原承包户。

  二十六、关于村组集体因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确权的问题

  对村组集体因渠道、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农户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预留的机动地、依法收回和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没有土地可用于调整的不调整,登记时按现有实际面积登记。

  二十七、关于设施农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确权的问题

  对不改变土地用途、临时性建筑的猪、鸡舍、工人房占地的应予以确权。

  二十八、关于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原宅基地确权的问题

  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其原宅基地应复耕,复耕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变更登记。

  二十九、关于农户互换承包地的确权的问题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同一发包方,即村或组)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的,按互换后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互换的,若互换双方无争议,按互换后确权,有争议的,按互换前确权登记。

  三十、关于转让土地确权的问题

  转让主要是农户把承包地部分或全部受让给其他农户而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在摸清情况后,与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一起确认变更登记,在变化地块后备注栏里注明原因,无误后由农户按手印确认登记。

  三十一、关于转让和互换以外的流转土地确权的问题

  对转让和互换以外的流转,承包经营权依然属原承包户不进行变更登记。

  三十二、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地类存在争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存在争议的,乡镇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者消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特别是农村承包土地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调解相关部门的作用进行调解,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促成双方当事人公平协商调整,协调不成的,搁置解决。鼓励村级自发组织成立“议事会”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十三、关于水库消落地确权的问题,维持现状不确权。

  三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权益诉求,我县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原有办理程序和时效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访即受即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五、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确权的问题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六、关于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要求增减承包地问题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如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不能因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三十七、关于本次确权登记时效的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间为准。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4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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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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