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3-10 15:50:24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重要性
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和稳定,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还存在确权发证不全、变更登记不及时,证、账、地面积不相符合,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把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二、确权颁证范围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全县所有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证、账、簿、地“四相符”,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确保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2.保持稳定原则。必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
3.尊重实际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各类具体问题。
4.民主协商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对土地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要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权颁证,确权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
5.乡镇负责原则。确权颁证工作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四、确权颁证主要内容
(一)全面核查,逐户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为依据,切实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以村、社为单位,逐户开展农村承包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颁证。
(二)据实确认,及时开展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对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及时开展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对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未到户的,要在确权颁证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补换发的,要予以补换;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需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予以注销。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界限。已明确四至界限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界限的,要予以明确。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消失,当事人可以向县农委申请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五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因承包地消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死亡的;七是因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确权颁证期间,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农委应当对申请变更或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由县农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印制和建立。
(四)完善档案,规范资料信息管理。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信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资料准确、齐全、完善。
五、确权颁证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自2010年8月30日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12月10日基本结束。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30日—9月15日)。完成宣传发动、证书及资料准备;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及培训会,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清查摸底阶段 (9月16日—10月15日)。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进一步摸清土地现状、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清理二轮土地承包资料。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第三阶段:确权颁证阶段(10月16日—11月25日)。签订承包合同、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填制新的经营权证书。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26日—12月5日)。各乡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确权颁证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2010年12月10日前,将确权颁证工作总结报县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要深入发动群众,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颁证工作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护农民自身权益的需要,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确权颁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各类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颁证实施方案。并将领导小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确权颁证工作方案上报县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业务培训。要层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培训工作,使参与确权颁证的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具体操作规程,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搞好调查摸底。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国土房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集中时间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
七、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中的问题
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问题。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二调航测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应采用农民认可的简易方式分摊到农户及地块,并将此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原有承包面积可以附录形式同时记录到证、册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国土二调航测面积。
(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仲裁予以明确。对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农户。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对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四)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并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五)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对在土地承包期间,村社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和院坝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八、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班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县上将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委。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整合力量,落实责任,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责任。县农委、财政、国土房管、统计、水务、林业、法制、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县农委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经费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要及时提供到村、组的二调航测面积。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统计协调工作。水务部门要提供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数据,并处理好相关问题。林业部门要处理好退耕还林后林地和耕地的权属等相关问题。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提供司法支持,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提供法制服务。信访部门要抓好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农村稳定。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和开展预案研究,推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信访等不稳定问题实行属地化解原则,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社,重大情况不出乡镇,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落实工作经费。各乡镇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此项工作,县上将按照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检查指导。县上将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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