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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变了,征地补偿要不要变?怎么变?

来源:互联网2015-10-29 11:12:25

  没了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对象界定给谁?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然而,现阶段,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是以农业户口为依据,为了辨别农业人口的身份,农民改居民户口后,专门在户籍簿的职业栏注明:农业劳动者。而现实中,由于农民身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安置权、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等特殊权利,以至于农民不愿意放弃自己的身份,即使早已离土离乡也不愿将户籍迁入城镇,农民身份与户籍的关系又反过来阻碍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身份与户籍剥离后,征地补偿就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寻找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凭证。但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十分复杂,而且还将面临增减人员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如成员因死亡而减少,因依法婚嫁生育使成员增加,成员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工作后,还属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问题)。目前,因安置对象难以界定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

  专家建议

  依据农民在农村的产权或财产进行补偿

  总的思路

  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参考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征地补偿价格应体现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让被征地农民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这个征地补偿价应是土地市场平均价的一定比例,但这个比例应保证农民失去土地后,不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应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中等。

  改变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办法。征地补偿费不再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直接支付给失去土地的农户。这种办法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定要确权颁证到户,权利必须固化,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农民真正的财产权,农民户籍是否迁移进城不受影响。

  完善农村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地中对农村房屋的补偿不应当再按照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补偿,应考虑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按照“房地一体”的市场价值予以补偿,与城镇拆迁中的房屋补偿办法一致,经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农村房屋按照实际产权面积予以补偿,与身份无关,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只针对房屋进行补偿,避免了身份确认的困难。同时,将失去农村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与城镇居民一样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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