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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规定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2015-09-21 15:45:02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引导职工依法合规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功能,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现对若干业务规定作出调整,自2015年10月19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规范缴存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未与有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 未满6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交的资料:缴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近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正常缴纳证明及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还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应最短缴存至贷款结清之日为止。

  (三)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除退休、工作调动到温州地区以外,借款人及配偶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不按管理机构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重新就业的,职工须在原缴存地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执行其已办理的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协议。

  二、规范提取业务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职工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条件需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停受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申请。

  三、严查骗提行为

  (一)建立与房屋登记部门、房屋开发单位及金融机构购房和贷款信息核查渠道,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对需进一步核查的购房和贷款材料进行真伪甄别,待核查确认后再予办理提取。

  (二)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未遂的,管理机构经核查确认后,应书面通知骗提职工进行谈话,函告或通报骗提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将处置情况报市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采取欺骗手段已提取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要依法追回骗提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比率处于90%以上(含)的管理机构,暂停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特此公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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