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5-09 16:53:43
成都是全国6个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之一。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下面带来2024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新规定,集体林权在呢么流转?
一、2024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新规定
1、林权流转界定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自留山可以流转。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自留山以转让方式流转后,自留山性质不再保留。
2、林权流转原则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同时,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集体林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和保护等级。
3、林权流转监管
在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流出方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流入方而言,则需要依法按流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经营收益。并享有在流转期内允许依法继承;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依法以其经营的林地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的权利。
集体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据了解,流入方流转宜林地林权后抛荒2年以上,或因流入方未落实管护措施致使流转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等连续抛荒2年以上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督促流入方开展经营活动;对经督促仍不开展经营活动的,纳入林权流转失信黑名单,采取限制其继续流入林权、停止享受林业优惠政策等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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