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林业局2017-09-18 10:18:55
目前我国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里面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1、流转林权范围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2、集体林权流转方式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3、流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2)林地林用。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3)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具体流程是什么?
4、流转流程
(1)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2)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3)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4)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6)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具体程序:
(1)流出方依法申请;
(2)村民小组同意;
(3)村委会审查;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县级林权管理中心预受理;
(6)林权勘查(集体的评估);
(7)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8)县级林权管理中心正式受理、审查;
(9)公示;
(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1)县级人民政府核准;
(12)流转登记。
流转后核发的林权证"注记"栏应注明 :"林权类别:经营权,经营权人XXX";流出方原林权证"变更登记"栏应注明:"林权类别:承包权,承包权人XXX;经营权已流转至X年X月X日"。
5、林权流入方要求
(1)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2)各县市要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流转林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是否具备经营流转林地能力进行资格审查;
对流转林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与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符、是否有利于合理配置林地资源等事项进行审核。
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 探索工商资本流转规模与企业的综合实力相适应的规模控制机制,资格条件符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流转时,单次流转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0亩内。
对已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逐步扩大流转规模;
对未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流转林地未开发利用完的不得再扩大流转规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流转面积上限规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林地面积上限。
集体林权转合同有哪些规定?
6、林权流转合同
(1)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流出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流转登记,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2)各级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权流转相关资料归档。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流转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规范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合同的补充条款双方应当约定"林权流转后2年内未投资经营的,流转合同应当解除,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启动林权注销程序"。
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7、林权流转用途
(1)各县市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完善林权流转管理意见、办法和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测,堵塞工作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漏洞,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
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流入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擅自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在林地兴建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
解除合同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原核准登记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持证人交回林权证书。持证人拒绝交回所持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林权登记台账中予以记载,并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持证人。
(2)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
(3)鼓励通过林权流转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权合作经营模式,林农在流转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建立企业与林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发展机制,结成林业经营利益共同体,实现林权人的互利共赢,促进林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
(4)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林业局局长:集体林权流转须积极稳妥进...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面...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
中央深改委: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最新林权改革政策!林权流转的方式有哪...
2024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新规定...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吉安峡江县林地流转进...
2018年四川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集体林权...
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
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确保流转有序顺畅...
2016林地流转政策:集体林地林权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始换证,该怎...
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内容有...
最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全文!主...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