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2-28 09:12:44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因对该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本条的违法主体仅限于农村村民,处罚的是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其要维护的是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需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兴建住宅;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即构成对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破坏。换言之,即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是已被规划为宅基地用地的“土地”建住宅的,仍构成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破坏,仍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其破坏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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