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1-17 14:21:07
坚持“凡用地、先挖潜”,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加快盘活利用低效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那什么叫批而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处罚依据有哪些?
一、什么叫批而未供土地?
“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
“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同时,根据《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
除上述情形外,已批地中,其余未供土地皆可纳入“批而未供”范畴。
二、批而未供土地处罚依据有哪些?
一是时间设定
为2009 年以来,鉴于自2005至2015年已三次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工作,当前对历史遗留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主要与自然资源部正在部署开展的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相衔接。
二是按照审批权限
处置土地限于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
三是拟处置土地应为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对使用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的批次(项目)用地,根据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81号)关于“经省政府批准对年度挂钩实施规划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及批而未供的,在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后,参照本《意见》进行处置;四是坚持多渠道分类处置,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批准用地不再征收或征收后不再供地的,按照本《意见》进行处置。
关于处置办法,区别用地不同实施阶段,将批而未供土地区分为批而不征、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三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置。对批文有效但不实施征收的批而不征土地,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变更批准文件,通过直接调整的方式进行处置;对批文超期未实施征收的批而未征土地,批准内容应自动失效;对征而未供的,因已实施征地,土地所有权已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国有,不具备撤回条件,不采用撤回批准文件方式,而是通过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相关批准内容,即不实施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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