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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土地如何处置?自然资源部就有关问题作出最新回答!

来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8-12-28 09:07:01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那么批而未供土地如何处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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