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05-11 11:40:14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精神,切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阶段允许以下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⑴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⑵省级高速公路。纳入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高速公路。⑶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它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生态建设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项目;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安排的生态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同意安排的生态建设项目。
(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八)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二、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用地预审。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因选址局部调整致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切实做好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情况说明,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四、规范审查论证程序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论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用地情况、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
(二)编制补划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补划要求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实地踏勘。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进行实地踏勘。主要踏勘项目占用和补划地块位置、数量、质量、地类、坡度等情况。
(四)评审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论证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拟占用和补划地块的位置、数量、质量、地类、坡度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文本、表格和图件是否符合方案编制要求等。
(五)出具论证意见。经过评审论证,由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评审组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自然资源部出具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意见。
五、其它要求
(一)经过省自然资源厅论证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建设单位向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要求,每年年底前,依据经过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信息,对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完善,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联系人:田祥录联系电话:18992888530)
>>推荐阅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有哪几种?附补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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