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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8-05-29 13:36:48

2018年5月2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10公顷的,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实施建设的就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于2018年6月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严桥来 电话:0571-88877802

传真:0571-88877854 电子邮箱:474921367@qq.com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24日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选址论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引导重大建设项目避占、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境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条件,且确实难以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选址论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要性、合理性、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选址论证工作(以下简称选址论证工作)按照分级论证方法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论证,由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10公顷的;

3.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实施建设的;

4.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余项目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条 选址论证工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一次性整体论证,原则上不得分段分区论证。

第五条 选址论证工作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从《浙江省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论证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

第六条 每年一季度,由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论证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汇总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做好论证计划安排,其中:需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选址论证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选址论证的,选址论证的项目清单和计划安排,以及论证完成的论证意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及时汇总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制定选址论证计划,组织开展选址论证工作。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开展选址论证工作。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组织论证的部门或单位,提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展情况、拟投资情况、拟占用土地情况等;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对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同时,对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情况,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充分论证说明选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分别附上以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图,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的示意图;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的可行性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说明选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分布示意图)等基本情况,并附拟占用地块的现场照片或视频;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按上述要求,单独说明有关情况(详见附表1)。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相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说明拟用于补划的耕地类型、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并附拟补划地块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详见附表2);

5.其他与项目选址论证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组织论证的部门或单位,在选址论证前对提交的材料先行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选址报告:

1.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类同,不具有可比性,或者没有达到避让或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目标的;

2.提出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方案没有实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生态良好目标的;

3.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

第十条 选址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实地踏勘。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建设项目现场,或者委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利用实地调查举证软件踏勘建设项目现场,了解拟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拟用于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耕地的实地状况;

2.陈述方案。建设单位对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进行介绍,陈述确定选址方案的理由、依据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方案可行性;

3.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实地踏勘、建设单位陈述方案等情况,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保护要求,结合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求,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提出完善和优化方案的意见、建议;

4.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综合专家、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出具选址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选址论证意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预审必备要件。项目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选址方案与选址论证意见不符的,预审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预审通过后,在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前,鼓励建设单位优化选址方案,进一步避让或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

项目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改变选址方案,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占用数量增幅超过10%以上的,或者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根据国家要求需重新组织选址论证的,应当重新申请选址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照实际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面积、类型和质量,按县级行政区域编制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生态良好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方案。补划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占用补划方案原则上在县(市、区)域内平衡;

2.用于补划的地类必须为耕地,且已经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储备库达不到补划要求的,允许储备库外补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原则上选择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集中连片的其他永久基本农田或储备库耕地进行补划;

3.用于补划的耕地和水田的数量不能减少、耕地等别不能下降、集中连片度不能降低、坡度级别不能提高,且补划的耕地坡度必须小于25度;

4.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必须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论证确实难以补划的,需充分说明原因,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补划;

5.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库的允许直接核减。一般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库的必须足额等质补充。

第十四条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方案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技术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纳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作为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要件。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以及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论证,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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