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5-27 16:56:54
宜宾房地产市场迎来利好消息。25日,记者从全市稳增长工作会上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5月22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暂行实施《措施》半年,从保障房建设、财税金融、公积金制度等多方面,加大对宜宾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扶持力度。
购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据了解,《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结合宜宾实际,《措施》涉及调整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法、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改善配套服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多项重要内容。
《措施》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翠屏区范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临港开发区独立承担。
购安置住房享契税优惠
宜宾将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到政府统一搭建的服务平台,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安置。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纳入2015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筹集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服务平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对个人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措施》要求市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
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方面,《措施》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没有任何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有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公积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或每年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宜宾的,在宜宾市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对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自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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