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尽快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原《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进行了修改、合并,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结合相关部门日常监管需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修改、完善了销售现场公示的具体的内容。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二)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