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古丈县人民政府2017-12-07 09:26:39
古政办发〔2017〕2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在所购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县内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开户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县房地产管理局、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行及专用账户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预购人监督、查询和使用。
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原开户行、县房地产管理局就终止原监管协议达成一致,应明确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再与新开户行、县房地产管理局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三)预售人在填写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行缴款,并将行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同时附行出具给预购人的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五)各行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预购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应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六)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预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5日内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用款计划;
3、预售资金用于与预售项目相关的支出证明材料。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根据缴纳税费通知予以核准用款;用于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预售人应提交县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答复: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
2、核定用款额度;
3、组织现场查看施工进度。
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
3、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四)县房地产管理局加强对预售项目的巡查,已批准使用预售资金的项目,要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记录相关情况。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撤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书面申请;
(二)预售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单位出具未欠工程款的证明。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可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原因。撤销监管后,原签定的《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第八条 罚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行未履行《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监管义务的,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的监管操作细则由房产局另行制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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