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土地采用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家庭承包制度,出嫁女如何才能够拥有稳定的土地权益,成为国家以及农民朋友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古以来我国农村都延续着重男轻女的观念,所以女儿在出嫁之后大多都不能够在娘家拥有土地承包权,那么其原本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又将如何处理呢?是否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呢?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又如何保障呢?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2005年12月1日开始国家就开始执行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且在第三十二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以看出,因为婚嫁等问题,农村妇女的土地应该得到保障!
那么女儿出嫁后,娘家的承包地又将如何处理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看出,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