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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市限购新政!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全文)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12-10 08:52:39

近日,河北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4号,最新限购政策前文如下: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坚持调控工作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好国家、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平稳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在继续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4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

按照党中央关于“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需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围绕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调控措施。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房地产调控不力,导致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坚决追责、问责。

二、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在2019年3月底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同时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要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三年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各县(市、区)要落实人地挂钩政策,要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待售房源不足,库存消化周期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待售房源短缺,库存消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要加快增加供地。县(市、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规模应不低于近5年平均水平;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

(二)加强住宅用地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地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各地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严格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实行住宅用地多种竞价方式。要改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防止地价推涨房价。市中心区、兴隆县、滦平县和其他房价上涨较快的县(市、区),在住宅用地出让中,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防止出现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现象,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四)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各部门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快推进“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国土、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通过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尽快上市,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四、完善调控措施

(一)坚决落实调控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40号)中限购、限贷、限价、限售等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出台的具体调控措施或在政策执行中,凡是与省政府、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化解泡沫风险,引导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格掌握拆迁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县(市、区)要将棚户区改造与稳定房地产市场更好地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供需关系紧张的县(市、区)不能盲目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原则上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应主要采取新建房进行安置。

(三)围场、隆化、宽城纳入调控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隆化县、围场、宽城纳入调控范围,统一执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限购、限贷、限售等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购房资格审查。一是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不满1年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大学生,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二是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五)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管控。采取“双限、双竟”的方式出让的地块,其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备案和销售;其他方式出让地块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住建部门要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和区位等因素,指导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物价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要求,强化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

五、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一)加强预销售行为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住建、银监、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住建、城管、物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控。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管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格管控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加杠杆行为。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加强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

(四)严厉打击规避调控政策行为。一是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6个月。二是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注销当事人网签合同,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我市的购房资格,且5年内不得在我市购房。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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