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农业厅2018-09-05 09:23:42
为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云南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局:
根据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8〕7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绷紧防范安全风险这根弦,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特别是对易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重点加强排查梳理,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严防“民转刑”命案发生。加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主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二、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存在问题
根据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评,各地还存在许多问题,请认真对照存在问题清单(见附件1),切实进行整改。
(一)仲裁机构保障问题。全省仍有21个县(市、区)聘用仲裁员人数不足20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或年内工作经费进行了追加的县(市、区)只占全省总数的55%,考评要求达到85%不减分。
(二)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问题。全省正式批准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的乡(镇)有1176个,占乡(镇)总数的85%;设立村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调解的行政村6778个,占行政村总数的51%。考评发现部分州市上报的数据与实际证明材料有较大出入。
(三)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问题。制定当年培训计划,设立培训资金或有仲裁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组织实施仲裁员、调解员培训的州市、县(市、区)的比重低于60%;章程、仲裁工作规范、调解仲裁流程图或其他明确仲裁工作操作规范的材料张贴悬挂公布的仲裁委员会占全省仲裁委员会总数的比重低于60%;定期开会的仲裁委员会占全省仲裁委员会总数的比重只有63%。
(四)纠纷调解仲裁问题。全省只有61%的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仲裁法律宣传工作,考评要求高于80%不减分;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只占全省仲裁委员会总数的47%,考评要求高于70%不减分,比重为45%-50%减10分,仲裁案件调处情况是分值最大的一项考评指标,分值18分,全省考评反映大部分州市减分在10分以上。
(五)档案管理问题。61%的县(市、区)未能提供当年或上年整理归档的案卷目录及1-3份档案材料。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着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提高仲裁机构保障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及时进行换届;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聘用仲裁员人数少于20人的,必须增加仲裁员人数,确保仲裁员聘用人数达到考评要求。
(二)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纠纷调解能力建设,从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并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三)提升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全面落实仲裁员聘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等制度。当年培训仲裁员占全部已聘用仲裁员的比重应在80%以上。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充分利用“三农”有关培训项目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力争用3到5年时间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各级农业部门应为仲裁委员会协调安排办公地点、仲裁场所,配备调解仲裁必要办公办案设施设备,确保仲裁委员会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有仲裁项目的州市要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通知》(云农办计〔2017〕61号)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并准备好项目建设有关材料以备上级部门抽查。
(四)大力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仲裁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工作规范、调解仲裁流程图或其他明确仲裁工作操作规范的材料要按考评要求进行张贴悬挂公布。要抓好仲裁委员会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员队伍管理、纠纷申请和受理监督管理、仲裁经费管理等仲裁制度。各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开会研究调解仲裁工作,要有宣传意识,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注意保存好有关图片,文字等工作证明材料。各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开展相关工作的信息和图片。
(五)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及村组调解小组要认真调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到“矛盾化解不出村、案件调处不出乡、纠纷仲裁不出县”,坚决防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应积极受理并依法依规开展调处,不得推诿,每年考评确保能提供不少于一个当年的仲裁委员会调处案件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也可提供当年受理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健全调解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对已调解或仲裁的纠纷,应及时按要求对调解仲裁卷宗进行归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调解仲裁工作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实现在区域内资源共享。
附件:2017年全省调解仲裁考评存在问题清单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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