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雨城区政府2018-07-17 08:57:43
为加强农房规划建房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雅安雨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雨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姚桥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雨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雨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房规划建房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环境,规范建设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城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成立乡镇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建管委),由乡(镇)党委书记任建管委主任、乡(镇)长任建管委副主任。乡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房建设资料的审核及上报区住建和国土部门审批,对现场放样验线、农房建设的位置、外观风貌、建筑规模、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农房竣工后的检查验收以及辖区内违章违规建筑进行查处和依法拆除。
第五条 区国土分局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农房选址以及占地面积进行审核审批和日常巡查。
区住建局负责按照镇、乡、村规划对农房选址进行审核审批;按照乡镇风格提供农房建设标准图集,对农房外观风貌和建设规模进行审批和日常巡查。
区民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房建设承接人对房屋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在新占土地审批宅基地时,签订《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新房建成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整理复耕,如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和灾毁住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有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新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还集体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五)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七)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1.丈夫与妻子之间;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因征地实施农转非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30 平方米/人(3 人户及以下按3 人计算,4 人户按 4 人计算,5 人以上按 5 人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十六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10米,村道5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八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避免修建造型单调呆板的豆腐块、火柴盒式建筑。新建农村居民住房原则上不宜超过3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90平方米,建设时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房屋风貌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中选择,严格按照方案图纸控制外观风貌。农户在开工前必须要把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完工后风貌效果要与效果图一致。
第十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房屋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住建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达到3层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在住宅内设置厨房、厕所,不得在住宅旁单独修建厨房和厕所,且必须配置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农房加层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批范围如下:
(一)市级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按照《雅安市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区级部门审批:凡场镇规划区内、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国道、省道、县道)及重点打造地段的建房户,先由乡镇建管委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统一将报建手续报送区交通、住建及国土部门审批(不在公路沿线的不报送交通部门审批)。
(三)乡镇级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分散农房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各乡镇审批,建立农户建房档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先报送区国土局进行审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乡镇按季度将农房审批情况报区住建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房建设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一)建房申请。
村民持户口簿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或《雨城区场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申请表》)。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如为危房改造申请后需附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如为地质灾害搬迁需由区国土局认定。
(二)申请受理。
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尽快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
(三)现场踏勘。
区级部门审批农房:受理建房申请后,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委、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乡镇审批农房:镇(乡)建管委及时召集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四)审核审批。
区级部门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在《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由区级部门审批的样表)会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公示表》进行公示,签署意见交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受理。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为符合场镇总体规划的申请建房户办理红线图,交通主管部门为公路沿线建房户出具选址意见,移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户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乡镇建管委指导其在建房图集中选择房型,做到结构合理、空间合度、面积合适、体现地方文化特色。规划建设部门为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在《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由乡镇部门审批的样表)会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公示表》进行公示(占用耕地的,应同时提供经区国土局审核通过证明)。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三级同时需在《规划区外农房建设申请表》签署意见。
(五)建房用地放样。
村民取得建房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委召集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户到现场放样验线,并做好《农村居民建房施工放线记录》。放样验线通过后,工程建设承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签订雅安市雨城区村镇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申请建房户方可动工建设。
(六)建房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委在建房户建房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农户按照放线位置,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外观风貌、建筑规模,建设质量要求和安全施工要求进行建设。
(七)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委,由建管委召集村民委员会到实地按照报建图纸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档案。与报规方案不一致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不得用于除住宅之外的其他用途,申请建房户应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建管委负责控制,不允许其水电入户。未经审批农房不得颁证,且不纳入确权范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房建设管理人员未行使定期巡查,导致农房改变位置建设、超占、农房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或者风貌外观未按照报建时样式修建的。发现一户,对分管副镇(乡)长进行问责;发现两户,对镇(乡)长进行问责;发现三户,对镇(乡)党委书记进行问责。各行政村负责各自区域相关工作,由乡镇和村社签订责任书,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农房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将其工资报酬与私搭乱建整治挂钩,具体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自2018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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