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8-07-16 09:57:28
日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出台了,适用于杭州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该《办法》2018-2022年有效!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助推城市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浙江省杭州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创新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开发。加强规划统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运用节地技术,实施立体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二)安全利用。发挥轨道交通建设主体作用,规划、建设全程参与,施工、交通、环保等要求同步考虑,轨道交通场站建设、运营、维护等功能优先保障。
(三)公开择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差别化供地、规范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助推集约化用地。
第四条新建地铁场站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分别采取以下供地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三)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可带技术能力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场站施工方案等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供应时,可将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的技术能力纳入竞买人(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或与地铁场站有地下连通要求的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与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必须整体规划、一体设计,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时序上必须统筹建设的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第六条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地块组织专业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市轨道办在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空间,由市轨道办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作为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媒体上一并公示。
第七条市轨道办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竞买(投标)资格证明。
意向竞买人(投标人)须提交竞买(投标)资格证明和其他竞买(投标)相关材料,参加地块竞买(投标)。竞买人(投标人)必须独立参加地块竞买(投标),竞得土地后,如需项目公司开发的,应是全资子公司。
第八条新建地铁场站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二)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轨道交通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三)公开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经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土地出让地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评估,报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条带条件公开招拍挂出让的地铁车辆段综合开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单宗土地用地规模,因盖板区综合开发必要的配套要求,可以在不超过盖板区用地面积10%的前提下,安排落地区用地进行规划利用。
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市区范围内地铁车辆段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单宗住宅用地规模不得超过300亩,涉及商业商务、住宅等混合用途的,住宅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新建地铁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5年内竣工。
地铁场站施工工程应与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优先建设,前款建设周期的期限从市轨道办认定的地铁场站建成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鼓励地铁场站用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本文件下发前,轨道交通建设主体通过划拨方式已经取得的地铁场站用地,根据规划可兼容商业商务等其他功能和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地铁场站用地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分层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对已实施预留工程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公开出让后,预留工程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移交给土地受让人的预留工程建设成本,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具体由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预留工程建设成本审核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土地受让人将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财政认可的账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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