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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宾市政府2018-07-09 15:57:39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文件精神,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宜宾建设区域中心大城市的目标,积极探索创新住房租赁运行模式,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筹集供应,扩大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全面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到2020年培育一批国有和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试点范围

本次住房租赁试点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即翠屏区、临港开发区、南溪区、宜宾县,首个试点区域为临港开发区。

四、主要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2018年5月底前,组建1家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公司开展住房租赁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住房租赁市场供应。﹝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工商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2.扶持、发展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开发、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或新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租赁地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积极引进至少一家知名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我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积极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建立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和核验、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强化监督管理,对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限制其合同网签资格。2018年5月前,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作;2018年底正式上线运行。﹝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居间服务。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互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备案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四)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

1.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根据不同区域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立足产业、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周边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等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探索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国有租赁公司可新建一批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租赁住房。到2020年,新建、配建一批租赁住房。﹝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2.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城管局、市国资委、市房产公司﹞

(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鼓励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租赁。在现有政策下,积极探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通过政策引导,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型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2.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可按税收政策享受相应优惠;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3.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监分局、市房管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推进租购同权。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同等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试点县(区)、临港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展改革、房管部门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引导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的统计基层基础,为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统计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试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9月—2018年4月)。

制定《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成立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启动我市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11月)。

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建设一批租赁住房,整合一批存量房源,各项工作初见成效。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试点县(区)、临港开发区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宜宾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试点工作领导作用。明确市住建城管局作为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指导。

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保证试点工作按时、保质、有序地推进和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政策宣传,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入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接受租购并举的住房消费方式,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试点县(区)、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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