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2018-07-06 11:01:25
天津市日前下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试点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8〕3号,,并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那么在2018年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试点政策中,适用哪些地区?农民如何申请住房保障?
一、《试点方案》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本市及外省市在河西区、北辰区、蓟州区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后仅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户籍地址仍在农村的除外。
二、《试点方案》中,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申请哪些住房保障政策?
在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我市现行的“三种住房,三种补贴”住房保障政策,享有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
三、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申请住房保障?
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我市各项住房保障的申请规定,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住房证明材料、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等,向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四、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除按现行政策进行审核外,还需审核哪些方面?
进城落户农民在申请住房保障时,除按现行政策进行审核外,还需在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身份认定(户籍核查)
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进城落户农民”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各街镇、区房管局在审核时,对申请人的原户籍情况进行核查。其中:
对于进城落户的外省市农民,申请住房保障时,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对待,审核其在本市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如符合本市的困难标准,即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对于进城落户的本市农民,审核其在本市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前,需要进行身份认定工作:一是申请人原户籍性质是否为“农业”;二是申请人新迁移落户范围是否为城镇范围。
(二)住房认定
一是按现行政策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进行认定;二是对原户籍为本市农业户籍人口的,须对申请人家庭名下宅基地进行认定。
1.原户籍为农业户籍的,家庭有宅基地的,认定为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无宅基地的,按照现行政策认定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2.原户籍为外省市农业户籍人口,不再核定其在原籍的住房和宅基地情况。
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材料除需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证明、现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外,还需申请家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原户籍地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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