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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广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汉市政府2018-07-02 08:55:44

关于印发《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与银行合作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与银行合作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于2018年4月8日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与银行合作开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促进金融资本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发﹝2018﹞2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我市农业综合开发与银行合作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县级结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试点,探索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因资金短缺、融资难、融资贵等瓶颈和突出问题,建立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撬动银行金融资本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让财政贴息资金更多地惠及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试点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广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优先扶持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带四基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主要包括:经济林、设施农业、粮油及果蔬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优先扶持纳入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对未纳入贴息项目计划又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市农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列入扶持范围。

三、试点合作银行

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贷款银行积极性等因素,确定本次贷款贴息试点项目合作银行为广汉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汉支行、广汉珠江村镇银行,其他银行贷款暂不列入本次试点范围。

四、试点工作流程

(一)贴息项目计划申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贷款合作银行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贷款贴息项目年度计划,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审核的重点包括项目单位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等。

(二)落实贷款及付息

申报单位落实贷款计划,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合作银行对纳入贷款贴息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在确认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辟绿色信贷通道,加快审核进程,根据业务管理流程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优先发放贷款。

(三)贴息申请及审核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情况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人行广汉支行、贷款合作银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审查核实的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贷款到位和用途、利息支付情况、信用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等,并将审查通过的贷款贴息情况上报省农发办备案。

(四)立项及公示

根据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贴息资金指标,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广汉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贴息结算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贷款合作银行共同进行贴息资金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贴息资金结算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五、试点扶持政策

(一)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为申报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二)贴息率

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如省农发办对贴息利率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利率贴息。

(三)贴息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笔贷款10万元以上(含)且累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含)且累计贴息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贴息贷款用途

可以纳入贴息贷款资金支出范围的内容包括:与生产相关的实体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副产品收购,种植养殖类生物资产及生产用具购置、日常生产经营劳务工资、土地租赁费,以及正常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支出。

六、项目申报要求

(一)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贷款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用途、贴息期限、贴息贷款额度等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1.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经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认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二)不予受理项目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与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扶持,但未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扶持的项目;委托贷款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项目;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等,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一)贴息项目计划申报

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贴息计划附表及其他相关附件(计划申报材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并汇总后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合作社的附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家庭农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业大户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资料复印件。

(二)贴息申请及审核

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年度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贴息结算附表、申报承诺书,以及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到期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付息清单或付息凭证复印件、贷款使用支出相关材料。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家庭农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业大户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贴息结算

在省农发办下达年度贴息资金指标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职责分工

(一)广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职责

负责贴息项目计划申报、贴息申请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认定贴息额度;开展试点政策的宣传及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拟定试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管理试点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定期向省农发办上报备案等。

(二)广汉市农业局职责

负责提供专业大户的认定、登记资料,并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申报单位报送的贴息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并按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汇总申报材料;积极开展试点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职责

负责项目贷款真实性的审查,以及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的查询。

(五)合作银行职责

独立开展贷款业务的日常考察、筛选、资金发放、回收工作;对纳入贴息计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列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信贷管理政策规定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市农发办报送年度内纳入贴息计划和未纳入贴息计划的项目贷款、付息等情况;审核试点项目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积极开展试点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九、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要求,拟定试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试点具体申报要求以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在四川省财政厅确定的试点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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