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8-09-07 11:29:03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对纳入培育提升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等培训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运用、质量与品牌、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各方面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扶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我厅制定了《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9月6日
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2018-2022年)努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农业经营者队伍,引导培育一批绿色发展先行主体,累计培育提升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5000家、骨干农业龙头企业3000家、示范性专业化服务组织1000家,累计培育农创客3000名以上,推动10000名以上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建设一批农创客创业园,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提升任务和举措
(一)家庭农场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以《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为基础,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到2022年累计培育提升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以上。
1.把握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条件。依据自然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农场适宜规模,避免人为“垒大户”。引导扶持粮食种植面积300-500亩、园艺作物面积100亩左右、生猪存栏500头左右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
2.聚焦家庭农场培育区域对象。在农业“两区”、特色农业强镇、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中,培育一批生产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家庭农场。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创业。
3.改善家庭农场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对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设备,落实相关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建设必需的仓储、农机场库棚等基础设施。
4.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家庭农场主参加各类培训,掌握先进生产经营理念,提高知识技能,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扩大先进科技应用面。加强家庭农场规范管理,指导开展财务核算,合理配置土地、劳力、资本要素,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引导自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社会化水平。鼓励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我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效益。围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引导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协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家庭农场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自身无法解决或解决成本较高的统防统治、物流配送、粮食烘干等,通过全托管或订单托管等方式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提高生产、储藏、销售各个环节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浙农经发〔2016〕12号),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省级农业部门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牵头负责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市级农业部门在县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中择优培育提升规范化合作社5000家以上。
1.增强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鼓励合作社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财务代理、项目规划、技术推广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电子商务组织,通过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双向流通机制,提高合作社销售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合作社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三品一标”。
2.依法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宣传贯彻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挥合作社章程的规范作用,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标准、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规范合作社建设。引导合作社完善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和盈余返还分享机制,密切与小农户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合作社建设实训基地,增强合作社培训成员能力。
3.试点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选择部分县(市、区)部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从清理整顿、源头管理、示范创建、经营服务能力提升、创新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等方面,整县制方式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
4.建立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各地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创建标准,有序推进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工作,并定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新达到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省级农业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牵头负责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市级农业部门在县级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中择优培育提升3000家行业领军龙头。
1.加快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挖掘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资源,实行规模化商品生产。支持各地结合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创建工作,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优势农产品产区集中,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业。
2.促进企业提质升级。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三品一标”。大力实施农业领域“凤凰行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培育名单,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整合作用,推动项目本地投资,带动区域产业和小微农业企业发展。组织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管理等知识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3.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发挥各地工业、农业投融资平台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项目建设的参股投资、间接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信贷支持。
4.完善动态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各市、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管理办法和年度统计调查制度,持续推进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推动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便利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准入。
(四)服务组织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鼓励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农业部门指导每个县(市、区)年均培育2-4家市级示范性专业化服务组织。
1.创新服务形式。支持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公司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创新服务补贴方式,按照托管服务面积、服务小农户数量、服务质量等,促进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经营发展。支持服务主体购置或建设农机化服务装备、农业科技服务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设备等,提高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能力。
2.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农业生产服务业,创新服务产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机械化作业服务、统一供精供种、饲料配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等外包服务,畅通产前信息发布、种子种苗供应、资金信贷服务等通道,拓展产后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运输等服务。
3.规范服务行为。推行农业社会化服务“约定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的“六有”服务规范模式。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标准建设,支持各地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价格和服务合同的管理指导,妥善调处服务纠纷。创新专业化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开展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服务。
4.健全服务体系。明确示范性服务组织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体系。对纳入培育对象的服务组织从服务设施建设、生产环节服务能力提升、服务人员知识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承担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项目。
(五)农创客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积极引导大专(含函授、高职)以上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到2022年,推动10000名大学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累计培育农创客3000名以上。
1.推进组织平台建设。继续办好省农创客发展联合会,鼓励、引导、指导各地建立大学生农创客发展联合会,搭建从事现代农业大学生与政府间的桥梁,提供从事现代农业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交流切磋的平台。
2.支持农创客创先争优。支持开展优秀农创客评选及农创客示范基地培育,推介一批农创客典型人物和先进案例,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大学生投身农业创新创业。鼓励各地举办农业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农业创业创新能力水平。支持农创客参加其他各类农业示范评优活动。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大学生入职培训制度,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争取5年内轮训1次。充分利用高校资源,支持举办农创客研究生班,培养高层次农创客人才。依托各类农业人才工作载体,在农创客中培育一批骨干人才。
4.建设大学毕业生农创园。推广大学毕业生农创园建设经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农创客产业园、创新园、众创空间等各类集聚发展平台,吸引、服务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调与任务落实。省里建立新型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部门工作与政策落实。各市、县相应建立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建立任务清单报备机制,每年3月15日前由县级农业部门会相关部门提出当年新型主体提升工作计划,经市级农业部门会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并向我厅报备。强化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建设,落实人员承担新型主体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财政扶持与政策落实。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对纳入培育提升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等培训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运用、质量与品牌、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各方面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补贴支持与创业扶持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平台,提供综合性政策和金融服务。持续强化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强化管理与考核督查。以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以便民为原则,探索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新型主体数据库,逐步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平台数据,夯实管理基础。各级农业部门对主体提升工程建设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各市农业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度培育提升总结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2018-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任务各市分解表
附件
2018-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任务各市分解表
单位:个
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 | 规范化合作社 | 骨干农业龙头企业 | 农创客 | |
杭州 | 240 | 440 | 630 | 360 |
宁波 | 370 | 480 | 245 | 310 |
温州 | 290 | 640 | 270 | 240 |
湖州 | 160 | 300 | 230 | 240 |
嘉兴 | 240 | 270 | 220 | 310 |
绍兴 | 160 | 530 | 285 | 310 |
金华 | 390 | 330 | 185 | 310 |
衢州 | 590 | 650 | 330 | 260 |
舟山 | 40 | 120 | 125 | 110 |
台州 | 180 | 670 | 240 | 240 |
丽水 | 350 | 610 | 24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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