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2016-03-14 13:5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宁委发〔2015〕23号),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配合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市财政局、市农委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申报发放贴息和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从导向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出发,重点用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贴息。
(二)规范安全:贴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奖惩挂钩制度建设,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优先补贴列入“金陵惠农贷”政策性优惠贷款发生的利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家庭农场:经农业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新建、改建农产品贮藏、存放,整理及初加工、保鲜以及管理设施设备等。
2. 农民合作社:进入江苏省政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有成员不少于10人(联社成员不少于3家合作社)。重点支持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帮助成员购买种苗、农资、为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支持合作社建设仓储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农产品整理、加工、包装、运输等设备,购置农机等服务设施设备等。
3. 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出口增幅10%以上企业和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下同),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拓展产业链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的流通销售。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获取的贷款用途与上述内容不符的,不予贴息。
2. 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按照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40%予以补贴。
第八条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家庭农场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年度贴息资金按补贴对象优先保障顺序排列,依次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如符合条件的年度项目贴息需求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金额,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按照上述保障顺序,并根据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导向等对贴息申请进行测评排序,确定最终贴息支持项目。
第十条 贴息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以每年申报日期截止前一年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为准。同一项目已支付利息获得补贴的,在今后计算贴息金额时予以扣除。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简易申报办理程序,由贷款银行组织申请,贴息资金通过贷款银行拨付。“金陵惠农贷”政策性优惠贷款相关贴息工作按此办理。程序为:
1. 贷款承办银行组织填报“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于每年7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2.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镇(街)和区级农业农经和财政部门逐级协助承办银行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市直属企业材料由市农委、财政局审核。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复核和汇总工作。
3. 市农委、市财政局及承办银行对贷款贴息项目共同进行确定,由市农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贴息资金通过承办银行直接拨付至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不能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向所在镇(街)农业农经部门申报。
2. 镇(街)农业农经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级农业农经部门、财政部门。
3. 区级农业农经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委申报。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复核和汇总工作。
4. 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上报的贴息项目,共同审核确定下达贴息资金,区级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报账制要求,审核报账申请单和相关凭证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 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 龙头企业、合作社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4. 贷款用途、相关项目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
5.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和照相版)。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贴息资金,配合市农委审核、确定贴息项目资金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农委负责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贴息申报、材料逐级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简易程序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责任制度,严禁以贷谋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借款户贷款和自有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促进解决。
第十七条 获得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贷款和贴息资金切实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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