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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土地新政:允许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附: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07-02 08:51:19

6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意见指出,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申请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应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70%。调整后,国土部门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已供地的商业办公项目、已开发的商业办公设施,减缓预售许可办理速度,以减少上市量,减小市场库存量;已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的,鼓励自持物业进行经营租赁,或发展其他功能。

政策原文如下:

石政办函〔2018〕10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的落实,结合我市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1、进一步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以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降低商服用地供应总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2、认真分析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情况,掌握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数量和规划可建面积情况;对调查数据显示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及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新建项目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比例,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如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

对于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在满足环保、日照、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申请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应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70%。调整后,国土部门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4、已供地的商业办公项目、已开发的商业办公设施,减缓预售许可办理速度,以减少上市量,减小市场库存量;已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的,鼓励自持物业进行经营租赁,或发展其他功能。(牵头单位: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支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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