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10-09 08:54:32
近来,福州可谓房地产政策频出。10月6日晚间,福州紧随东莞之后宣布了限购政策。10月8日午间,福州市政府再度发文强调加快商办项目去库存。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以下为通知原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为缓解我市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开发用地管控
(一)根据房地产库存量变动的情况,适时对局部加快进行规划调整,增加住宅用地比重,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和结构。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区和县(市),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城区和县(市),原则上暂缓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支持商业办公房地产消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凡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由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村集体使用村财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参照上述办法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三)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一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按照购房总价且不高于货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积极探索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补偿款使用办法,鼓励对接政府统购的同地段、同等级商业办公用房,解决村集体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四)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允许SOHO项目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气费用。
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五)依托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建国有房屋租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定向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推进房产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变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等模式转变,多渠道消化库存商品房。
(六)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改造后对外出租;对符合众创空间、创客公寓、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旅游休闲等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相应类型出租。
(七)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房经营出租业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商业办公用房开展经营出租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给予税收优惠。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
(八)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发放货币化补贴,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监测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预警预报系统,梳理排查商业办公房地产风险项目清单,密切跟踪项目建设和销售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加强重点监控,按照“分类处置、一企一策”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项目风险。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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