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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上海闵行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告[2014]第041号

上海闵行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告[2014]第041号

来源:国土资源部2014-12-26 15:19: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4]54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塘湾村10组、塘湾村11组、塘湾村13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6715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0899.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7614.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吴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5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吴泾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12月2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吴泾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凌华锋

    联系地址:吴泾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联系电话: 4305522

    监督电话: 64920481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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