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16-12-12 09:29:41
(沪〔崇〕征地补告[2016]第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45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裕安村裕东18队、裕安村裕东19队;征收农用地 6010.7平方米、建设用地 2797.6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808.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陈家镇农用地44.1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44.1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陈家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1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12月1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陈家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韩思耀 联系地址: 陈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 59406733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 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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