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18-05-22 15:15:17
2018年5月1日,佛山南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施工报备和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自2018年5月8日起,凡在南海辖区范围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居民自建住宅,需办理施工报备和规划施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不然就是违建!
农村自建住宅需申请施工报备
农村住宅是指在南海辖区范围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居民自建住宅。本《细则》对农村自建住宅两种情况出台了不同的指引:
涉及新增用地或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应取得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文件。
不涉及新增用地和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权利证书和规划审批文件。
附政策原文内容: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施工报备和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海区村(居)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农村住房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南海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住宅是指在南海辖区范围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居民自建住宅。
第二章 房屋建设审批
第三条 凡在我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农村住宅,涉及新增用地或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应取得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和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权利证书和规划审批文件。按规定向所在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报备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住宅的施工报备手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南海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施工报备申请表》原件;
(二)《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土地权利证明复印件;
(三)经镇(街道)规划部门批准的《南海区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报批表》原件;
(四)经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完整的建筑及结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复印件(可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建设方(业主)应当自申请施工报备通过后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所在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审批自行失效。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业主必须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基础施工前应对四邻房屋的安全进行调查分析,施工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施工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格或作业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图施工,不能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同时,施工过程中须保留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进场复检报告。
第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履行对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施工前须对相关建筑工人进行技术及安全生产要求交底;
(二)按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定期安排专职技术人员就项目质量及现场安全进行检查;
(三)配合镇(街道)建设部门和村(居)委员会开展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检查,落实安全问题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农村住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施工作业前,施工企业须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工人作业期间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现场施工用电必须规范设置保险装置,严禁乱拉乱接,施工机具、设备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现场出入口及施工梯出入口必须搭设高空坠物挡板。
(四)捣制二层楼板前或出现高处作业工位时(即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作业工位),须按现行的标准要求设置施工排栅和安全网。
第十条 业主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南海区建筑工地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筑材料临时堆放点超出用地红线的,需经村(居)委会及周边居民同意确定;有渣土堆放需做好防尘覆盖,并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防止污水横流等现象。
第十一条 业主及相关参建单位必须充分配合镇(街道)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及村(居)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居)委会应设定辖区范围内负责农村住宅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机构及管理制度。负责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及劳资纠纷、建筑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发现影响公众安全的质量及安全管理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报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必须密切监视工程承包方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建筑工人依时领取工资。
第十四条 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镇(街道)内农村住宅的报建量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住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检查,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责令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并督促限期落实整改。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已办理施工报备的农村住宅竣工后,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所在镇(街道)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六条 规划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向所在镇(街道)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报备,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镇(街道)规划部门同意的《南海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原件;
(二)《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土地权利证明)复印件;
(三)经批准的《南海区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规划报批表》原件;
(四)经同意的《南海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施工报备申请表》原件;
(五)建筑和结构竣工图;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业主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报备手续,取得《南海区农村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交付使用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住宅在建设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改正;未落实整改的,不予办理用地许可、规划报批和施工报备的变更手续、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法处理。
(一)未办理用地许可、规划报批或施工报备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超出用地许可或规划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放线签名确认擅自进行建设的。
(四)农村住宅竣工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合格后未办理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通道的;侵占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电力、通讯走廊控制带的;侵占河道、渠道、河堤、滩涂、城市水源地、各类公共绿地或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负责解释,此前我区所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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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东连广州市芳村区、番禺区,南接顺德区、鹤山市、新会区,西邻三水区、高明区,北邻花都区,环抱佛山禅城区,地处北纬22°48′03″、东经112°49′55″之间。南海区总面积1073.82平方公里。2015年,南海区辖1个街道,6个镇,67个村,182个居委会,截至2015年总人口300万。主要景点有:西樵山、南国桃园、南海仙湖旅游度假区、南海影视城、千灯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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