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2016-03-21 15:31:37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重庆(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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