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网2016-03-08 10:1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5〕202号),现将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涉及的晋安区、仓山区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征收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集体土地1.7917公顷、晋安区鼓山镇东山村1.5116公顷、晋安区鼓山镇园中村1.1217公顷、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0.0599公顷、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0.9728公顷、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1.5406公顷、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4.7181公顷、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1.4565公顷、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0.3192公顷、仓山区城门镇1.2333公顷。
上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20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此外,安置途径还明确,将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五、原榕国土征公告〔2015〕1号作废。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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