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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

来源: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网2016-03-08 10:1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5〕202号),现将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涉及的晋安区仓山区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征收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集体土地1.7917公顷、晋安区鼓山镇东山村1.5116公顷、晋安区鼓山镇园中村1.1217公顷、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0.0599公顷、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0.9728公顷、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1.5406公顷、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4.7181公顷、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1.4565公顷、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0.3192公顷、仓山区城门镇1.2333公顷。

上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20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此外,安置途径还明确,将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五、原榕国土征公告〔2015〕1号作废。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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