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17-12-08 16:20:01
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本着有利于项目建设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13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预留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征地区域分类
(一)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因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而进行的补偿和安置。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管线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二)征地区域分类
县城区以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龙洪景区、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镇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以旅游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其他乡镇规划区以该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县城区不分区域。
乡镇分为两个类区:
一类区:
1.巴马镇(县城规划区和龙洪景区、赐福湖旅游景区除外)、甲篆镇(规划旅游景区除外)、燕洞镇、那社乡(那社命河旅游景区规划区除外)、那桃乡(县城规划除外)、百林乡;
2.所略乡、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府所在地(具体详见乡镇总体规划图)。
二类区:乡镇一类区之外的土地。
龙洪景区、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镇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规划区内(以自治县旅游发展委确定范围为准)的建设用地按城区一类区标准执行,景区内的非建设用地按乡镇一类区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一)法定支付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增加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措施政策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决定除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外,对征收县城城市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规划连片商业、工业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立预留产业用地和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两项政策,由被征失地农民自行选择{本村民小组70%(含本数)以上农户同意},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享受。经征地拆迁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负责实施。
1.预留产业用地的规定。
(1)享受的条件:
本次被征收土地面积在1亩以上(不足1亩且选择留地安置的,可计入下次征收累计)。
(2)享受的标准:
预留安置用地的标准为本次(巴政发〔2014〕7号文件下发之后征收且未预留安置用地的,可计入本次计算)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8%(包括小区内公共用地)。具体范围计算为:紧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算至道路边线;未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算至实际用地范围边线;预留产业用地范围内机动车辆道路占地面积50%计入预留产业用地面积,50%计为政府公共道路用地。
(3)使用的规定:
预留产业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及片区实际用地需要,由政府纳入该区片规划统一征收后,以小队为单位实行集中连片预留,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预留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整体建设。
(4)供地方式:预留产业用地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给被征地单位。
2.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的规定。
(1)享受的条件:
=1\*GB3①经村民集体讨论选择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方式的;
=2\*GB3②本次征收占用的耕地面积。
(2)补助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标准:亩产标准为水田430斤谷子/亩·年、旱地340斤谷子/亩·年;价格标准为支付当年我县粮食部门一级早籼稻的收购价格。
计算公式:补助金额=本次征收占用的耕地面积ⅹ亩产标准ⅹ价格标准。
(3)起付时间从政府实际使用土地之日起计,发放年限暂定为五十年。
(4)资金来源及兑现单位。补助资金由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纳入土地出让成本;补助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三、其他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预付征地补偿费。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前,可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预付征地补偿费,不得开展地块清表工作。实际补偿按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据实核算支付。
四、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颁布实施前,原征地补偿按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解释权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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