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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2018-05-11 12:02:11

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能力,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及《河池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7]1号),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能力,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组织实施农民合作社“六大行动”,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全县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受益。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三是坚持实行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社施策。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典型示范引领。树立一批规范运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五是坚持市场引导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强化财政政策导向,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民合作社总量达到400个,其中,每个贫困村有1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全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数达到50个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20个以上;县级示范合作社3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业农户30%以上,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50%以上,60%以上优势产业重点村农民合作社建成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县农民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明显提高。

二、实施“六大行动”

(一)实施农民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行动。积极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村农户组建成立农民合作社,由农民合作社为贫困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充分利用财政扶贫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力争到2020年,全县74个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每个村组建一个以上参与脱贫攻坚的农民合作社。

(二)实施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行动。围绕我县粮食、桑蚕、糖料蔗、特色水果、食用菌、蔬菜、油茶、核桃、肉牛、肉羊、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名、特、优农产品和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生态休闲观光3个新兴产业,以及“一县多业”、“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精准扶贫开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积极鼓励引导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推进全县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多类型发展。

(三)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行动。督促指导农民合作社从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章程、年度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实行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等方面规范全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从2017年起,每年培育市级示范社2个以上、县级示范社8个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健全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通过示范引领和规范管理,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四)实施农民合作社打造品牌行动。充分利用我县特色农业产业优势,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自主注册商标。引导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广节地、节水、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引导社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实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通过农民合作社带动,打造一批在区内外叫得响、质量高、销售广的大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全县农民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实施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行动。将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内容纳入“十三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加大农民合作社发展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农民合作社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加强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农技推广、农超对接等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六)实施农民合作社提升素质行动。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有关部门要为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依托现有农业院校等机构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县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培训,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县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轮训,着力打造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培养一批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创新与农户利益联结试点示范等项目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和引导参与脱贫攻坚的农民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支持贫困村和扶贫对象发展脱贫产业项目。支持和引导脱贫攻坚农民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对参与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脱贫攻坚农民合作社在申报各类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社会声誉良好、实行盈余返还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加县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评定,被评为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3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

(二)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农民合作社生产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营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生产设施用地,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必要的管理用房、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按时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确保农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指导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创新合作社示范社授信和贷款贴息机制,建立合作社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相结合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当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创新各类符合法律和实际需要的物权抵(质)押贷款品种,抵(质)押物扩大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信用贷款担保等。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村和贫困农户,支持脱贫攻坚农民合作社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贷款,在一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推进落实。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承担组织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工作任务,要调整充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将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水果、糖业、税务、工商、金融、供销、农机、水产畜牧兽医、银监等单位列入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制定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确保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测考核,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动态监测制度。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在认定农民合作社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中选优,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样板作用。在组织开展示范社动态监测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监测不合格的或到期不参加监测的示范社要进行摘牌处理,重新申报。通过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为制定各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定期抽查农民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或报送的信息和年度报告中有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申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项目扶持。

(三)强化指导服务,促进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管理体系,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农机、水利、水果、糖业、供销等部门要履行对本行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划、经营管理、规范运行等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农经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要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要明确1—2名适应工作需要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扶贫、科技特派员等计划,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县司法局、农经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规范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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