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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珙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珙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珙县政府2018-07-09 17:02:46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珙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珙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川办发〔2018〕11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探索建立与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主线,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通过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造林合作社)承接造林项目,创新贫困户利益联结与激励机制,促进贫困群众深度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推动贫困地区同时打赢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大局。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充分考虑贫困户缺乏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的实际情况,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会经营、懂管理、品行良好并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种植专业合作社、造林大户、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领办造林合作社。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加入造林合作社,参与造林绿化及林业项目建设,获取劳动收益。

(三)严格按程序注册。造林合作社领办人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13〕190号)要求,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三、目标任务

2018年3月底前,完成2个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部分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由合作社承接。6月底前,累计完成4个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10月底前累计完成5个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2018年秋季造林起,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

四、规范组建造林合作社

(一)造林合作社的概念。造林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社员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以下简称贫困社员)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造林合作社的社员要求。造林合作社社员原则上为18—60周岁的非外出务工人员。为扩大政策覆盖面,贫困社员必须为未享受政府公益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按程序组建造林合作社。1.县林业局收集各乡(镇)符合造林合作社社员要求的人员后,划片区组建造林合作社(其中巡场镇、珙泉镇为一个片区,上罗镇、底洞镇、下罗镇、玉和苗族乡为一个片区,沐滩镇、孝儿镇、仁义乡、恒丰乡为一个片区,王家镇、洛表镇、洛亥镇、罗渡苗族乡为一个片区,曹营镇、石碑乡、观斗苗族乡为一个片区)。贫困社员由县扶贫移民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加入造林合作社。

2.乡(镇)发布通知,征集造林合作社领办人。对报名申请领办造林合作社的人员,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工商局、乡(镇),组织开展领办人员遴选工作,择优确定领办人员。领办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造林绿化经验。有2年以上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经历,并且能够提供工程质量优良实绩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能够及时垫付造林绿化资金,具有造林质量风险承担能力。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和农民群众打交道,善于组织协调农民群众开展造林绿化,善于化解工程建设矛盾。

(4)具有先进实用的造林机械。有造林绿化必需的运苗车、浇水车、挖坑机等生产机具。

(5)具有运作成熟的技术团队。领办人2018年前在珙县注册登记了造林绿化公司、种植专业合作社或林场,有技术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领办人员按照设立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新组建的造林合作社名称统一为“珙县XXX(字号)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五、科学选择造林合作社承接造林项目

上级下达珙县的造林补贴项目、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项目,采取造林合作社机制组织项目实施。由县林业局将项目任务科学合理分解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议工作,依据造林合作社组建地点、贫困社员参与造林人数、业绩及信誉评价、造林工期安排、造林质量保障措施、贫困社员劳务收入等因素进行评议打分,优先选择本乡(镇)的造林合作社承接。评议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不得向造林合作社收取评议费用,也不得未经评议程序直接将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建造林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进。

县林业局负责分解落实造林任务,开展技术指导和造林质量监督。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对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进行审核确认,对被评议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跟踪统计贫困社员获取劳务收入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县林业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造林项目评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拨付,指导造林合作社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工资支付机制。

县审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指导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将其纳入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

县工商局负责造林合作社注册登记和变更,发放营业执照。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造林合作社完善社员进出机制,组建评议工作小组,负责造林绿化项目评议和对造林合作社的日常监管。

(三)加大资金支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补助项目、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使用,积极增加造林合作社可承接的项目数量。将造林合作社纳入财政支农或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凡适合造林合作社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实施。支持造林合作社发展林下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

(四)加强质量监督。实行每个造林合作社由一名林业干部和一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共同联系制度(不得兼职兼薪),负责开展长期指导服务和监督。县政府每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造林合作社年度实施脱贫成效、造林质量相关情况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组织运行规范和脱贫成效显著的造林合作社,次年优先安排项目任务;对出现社员构成不合规、任务完成差、劳务工资发放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造林合作社,暂停下年度的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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