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2016-03-09 11:09:4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4〕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途径,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突出产业发展,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社。到2016年,全省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40%以上,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农户收入高出25%以上;各级示范社达到5000家以上,其中省级示范社1000家以上。到2020年,全省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60%以上,各级示范社达到10000家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示范社创建行动。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创建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的示范社。省、市、县要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有进有退、从严把关。
(二)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党支部、团支部,发挥党支部、团支部凝聚人心、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作用。
(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到2016年,每个县至少扶持建成20个信息基础设备、销售能力和服务方式比较完善的合作社。
(四)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合作社,对大学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和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
三、政策措施
(一)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建设,用于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支出。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落实好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工商登记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加快制定完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联合社,要根据设立登记申请发放营业执照。
(五)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支持农民合作社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试点。保险机构要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作为农用地管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七)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农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银监、供销社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提升业务指导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设立2名辅导员。同时,要加大辅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辅导员培训经费,支持辅导员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先进,树立一批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6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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