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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崇政发(2016)20号)

来源:崇左市人民政府2016-07-25 11:07:38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崇政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农业现代化为方向,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政策扶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优化配套服务,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着力引导“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和肉牛牛羊养殖农民合作社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我市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2600个,累计创建合作社示范社445个以上。全市实有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总数50%以上。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户20%以上。力争按“四统一”(统一整地、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标准实施“双高”糖料蔗基地建立的农民合作社实施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农民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收益”的经济实体。

(二)坚持以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主导产业和产品不同,多形式发展,凡是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都应大力支持,引导其规范发展。

(三)坚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农科教等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和示范社。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培育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5个以上(其中,“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个以上),每年培育60个以上(其中“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个以上)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评优工作,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扶持奖励重点。各地结合“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培育如扶绥县渠黎镇渠芦现代农业合作社等一批带动力强的合作社。要集中资金、人力、物力优先扶持实施“双高”糖料蔗基地农民合作社和养殖肉牛肉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创建不断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民合作社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农产品分级、包装和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口岸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供销社、工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合作社担任技术顾问。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合作社,对大学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指导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重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导合作社建立统一管理制度。“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工作应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手册、生产记录制度、统一管理制度、投入品等情况。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指导合作社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加快建立合作社内部检查员制度,推广成员相互监督、联保连责经验,强化质量控制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凭祥市15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重点在合作社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引进购买新品种或新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方面扶持。优先扶持“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达到“四统一”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肉牛肉羊养殖食草动物的农民合作社。要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培育。国家、自治区和市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林业生态工程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新办的农民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农民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领用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手续给予领发。〔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工商登记管理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支持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授信,有条件的县(市、区)予以贷款贴息。各级金融机构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当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合作社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信用贷款担保等。〔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崇左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用地用电等需求。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作为农用地管理。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执行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供电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保证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农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供销社共同协助,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市本级及有关县(区)要制定扶持农民合作社奖励办法。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合作知识以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设立2名辅导员,并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帮助开拓市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宣传推介优势农产品。积极开展与市场对接业务,拓展营销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的示范典型,带动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

(五)强化监测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和考核机制。对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报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根据示范社“五有”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按照优胜劣汰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对没有达到示范社标准或没有按照报送年度报告信息或在申报示范社和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一律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附件:2016年至2020年底发展农民合作社计划表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转自:http://czgxw.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7/t20160713_56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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