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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9-06 10:17:37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6年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二、项目目标任务

引导养殖户主动配合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范处理方法,实现病死猪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

三、项目实施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明确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四、项目实施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元/头,省级财政和县财政分别承担15元/头。当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按要求填写表格,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省、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对市、县两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最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五、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后按程序逐级下拨至县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补助养殖企业(合作社)的资金,需直接拨付至企业(合作社)账户,不得拨付个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补助资金发放前,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前将拟补助的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在该养殖场(小区)所在地的村、镇进行一周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六、工作保障措施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市、县要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依据程序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范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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