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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来源:龙胜县人民政府2016-09-19 11:02:24

关于印发自治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6〕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2016 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6〕36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 2016年对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进一步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对我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范围和方式。2016年全县对种粮农民继续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方式,直补乡(镇)确定为 4 个(见附件)。
    2.对象。在我县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资金总额。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等七部门下达我县直补资金总额 72 万元。
    2.直补的标准。对列入订单直补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 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自治区2016 年下达我县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3000吨。
    2.收购的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中、晚籼稻。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中、晚籼稻 2.78元/公斤。
    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年 12月 31 日。

三、各部门职责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县粮食局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发行永福县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 2016年我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县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村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 500公斤以上,对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不足 500 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1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 10 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 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各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 各订单乡(镇)必须在秋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不得超过自治县下达给各乡(镇)的计划数量。在分解到户时,在不突破本县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各乡(镇)间可进行余缺调剂。

5. 为更好的完成订单粮食收购,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从 2016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止按原计划订单收购,10 月 30日前原订单未售粮的视为无售粮意愿订单。10 月 30 日后当没有完成收购计划时,将未完成计划数量重新分配给有售粮意愿的农户,直至收购计划完成。

6.我县指定龙胜各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全县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粮食收购点为瓢里粮库和平等粮站、乐江粮站。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不是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考虑到农户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不超过3%,最多不超过6%),即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上述控制比例内予以收购。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县财政局在秋粮入库前根据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 70%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农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调拨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如我县需用上述粮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核定为 0.08 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农发行永福县支行要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自治县留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参照自治区储备粮成本价列入入库成本,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在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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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glls.gov.cn/bencandy.php?fid=61&id=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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