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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七星区政府2018-05-02 16:19:55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七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有住房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住房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研究,特制定《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有住房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住房资源,保障区委、政府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本区管理的所有公有住房(含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原广西第一机床厂房屋另行规定,具体公有住房明细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本区公有住房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配、管理和出租。区国资办对本区公有住房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一)在桂林市内未购买商品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本区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聘用人员。

(二)本区引进优秀人才,在桂林市内未购买商品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本区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租赁本区公有住房。

(三)在满足本区人员需要后,有剩余住房,经房屋管理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出租,同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租赁本区公有住房办理入住程序。

(一)本区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聘用人员填写《高新区七星区公用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件二),写明本人基本情况,说明租房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三)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国资办依照本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房屋管理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同意后签订租房合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需无条件退出租赁公有住房。

(一)原承租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区、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原承租人员在桂林市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

(三)原承租人员3个月以上没有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四)原承租人员去世,其遗属在桂林市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

(五)原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七条  符合租房条件的人员,其租金按市场同地段标准收取。租金每年调整一次,由区国资办、采购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共同组织询价,确定新的租房标准。

第八条  承租人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签订《桂林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交纳租赁公有住房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凭住房保证金收据办理入住手续,住房保证金在退房时予以退还。

第九条  本区公有住房的租金自签订租房合同后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条  承租户工资关系在区机关财务室的由机关财务室按照合同从工资中扣缴,年底将租金上缴区财政;工资关系不在机关财务室的,租住人每月将租金交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年底将租金上缴区财政。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产生的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和网络、卫生、物业、添附、装修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十二条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因自然损坏的,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资金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承租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应在一个月内退出公用住房,将住房钥匙交给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后,退还住房保证金。

第十四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不交租金也不退房的租户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明细单

2.高新区七星区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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