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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易县政府2018-05-23 16:35:11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易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易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易扶[2018]42号

各乡镇(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易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8日

易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贫困人口和村集体长期稳定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和《关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扶办联[2017]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适用范围包括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对象的原则。主要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脱贫户(脱贫享受政策)。同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收入,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直接救助贫困群众,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二)标准适度原则。对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分配标准,原则上每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

(三)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户申请。村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审核。乡(镇)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

(五)县审批。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光伏扶贫政策、光伏扶贫对象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五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要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账户开户行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承办行一致。

第六条 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光伏扶贫收益账户支付电费,如果存在光伏收款账户名和光伏建档名称不一致,需收款方和代收款方出具代收协议,专户管理单位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将光伏收益资金拨入乡镇账户,乡镇财政所按照“一户一卡”分拨到每个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贫困村收益转入贫困村账户。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七条 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和档案管理。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乡镇、村要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档案,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人员信息台账,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信息档案由乡镇汇总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  建立监管机制。县发改局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扶贫办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和监督落实;县财政局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地税局对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符合规定的收益,要按照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县纪检监察、扶贫、发改、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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