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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公租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2018-04-28 09:24:19

4月26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公布2018年度公租房准入标准的通知》,确定2018年度我区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公租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岗综实管办〔2014〕30号)第25条规定,按照区统计、民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18年度我区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如下:

一、城镇(农村)住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本区城镇(农村)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年)的80%以下,确定为28590.4元/年、家庭总资产505327元以下;农村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农村住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643元/年)的80%以下,确定为11714.4元/年、家庭总资产505327元以下。

(二) 低收入家庭:城镇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年)的30%以下,确定为10721.4元/年、家庭总资产189498元以下;农村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农村住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643元/年)的30%以下,确定为4392.9元/年、家庭总资产189498元以下。

(三)低保家庭: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文件精神,已经属低保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为低保),只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不再规定、审核家庭年收入和家庭总资产。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一)新就业职工。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8590.4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505327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8590.4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505327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入标准

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岗综实管办〔2014〕30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保障对象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把好申请对象的准入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我区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圆满完成,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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